
特色小镇是现代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规划面积一般为几平方公里的微型产业集聚区,既非行政建制镇、也非传统产业园区,具有细分高端的鲜明产业特色、产城人文融合的多元功能特征、集约高效的空间利用特点,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特色小镇必须以微型产业集聚区为空间单元进行培育发展,切不可将行政建制镇和传统产业园区命名为“特色小镇”。与此同时,要准确把握特色小镇的区位布局,应当主要在城市群、都市圈、城市周边等优势区位或其他有条件区域进行培育发展。
严守五条底线
一是严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单个特色小镇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5平方公里(文化旅游、体育和农业田园类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上限可适当提高),保持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合理比例,保持四至范围清晰、空间相对独立,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二是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入驻,同步规划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三是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县级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地区原则上不得通过政府举债建设特色小镇。
四是严控特色小镇房地产化倾向。除原有传统民居外,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占比原则上不超过1/3。
五是严守安全生产底线,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违法违规的特色小镇,予以及时整改或淘汰。一是对主导产业薄弱的要加强指导引导,长期不见效的要督促整改;二是对违法违规占地用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要及时制止并限期整改;三是对投资主体缺失、无法进行有效建设运营的,以及以“特色小镇”之名单纯进行大规模房地产开发的,要坚决淘汰除名。
特色小镇建设激励政策
在各地区特色小镇建设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内建设项目有三项激励引导的政策措施。
一是加强指导引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织制定特色小镇发展导则,在规划布局、主导产业发展、产城人文融合和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普适性操作性指引,引导培育一批示范性特色小镇,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二是加强资金保障。近期已通过印发《关于印发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指引的通知》《关于信贷支持县城补短板强弱项的通知》等若干政策性文件,陆续将特色小镇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资金支持体系。
主要包括: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特色小镇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特色小镇有一定收益的产业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建设,鼓励地方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特色小镇发展;建立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
三是加强用地支撑。鼓励通过优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加快组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等方式,合理满足特色小镇发展的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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