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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海南区招商引资新突破

2020-11-05     来源:工业园网

精准招商、产业招商、以商招商......通过对点式服务、一站式办公,海南区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显著、成果昭彰。2020年前三季度,海南区共实施招商引资项目63个,累计引进到位资金17.4亿元。总投资额亿元以上的项目28个;新建项目11个。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下,海南区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多渠道多方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及时调整招商思路,拓展招商领域,谋求招商策略,创新招商方法,并充分激发现有企业内生动力,引导产业向下游高端发展,实现了招商引资工作新的突破。榕鑫科技煤焦油深加工和粗苯加氢精制、鲁源化工环己烷、新明海科技医药中间体、奥立再生能源玻璃纤维原料预处理、亚葳农牧业科技智慧高效农业示范园等一系列项目在海南区落地生根、发展壮大,产业链条渐趋完备,转型发展示范区建设稳步推进。

“十三五”期间,海南区实施“以情招商、以商引商”战略,积极开展“走出去”精准招商,“请进来”热情服务。紧盯产业发达地区和产业转移区重点企业,有计划的进行组织考察拜访,积极邀请有意向企业来我区考察洽谈;同时,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在项目审批、企业登记等方面为所有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办机制,有效缩短项目前期手续的办理时间,加快了项目的落地实效,为项目早日开工落地打好基础。同时,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延伸服务内容。在临时办公场所安置、管理人员居住环境、子女入学、物业购置等方面为企业排忧解难,并在人员就医等方面享受同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同步建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台账,积极推动洽谈项目的对接联络,实行“一企一策”,加强对重点在谈项目的联系回访跟进,与各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点对点”、“一对一”保姆式跟踪推进,加大问题协调解决力度,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项目服务工作。

今后,海南区将继续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强以商招商、以企引企,做好网络招商、论坛招商等招商方式的拓展和运用,进一步扩宽招商手段,提高招商效率;不断提高招商引资服务水平,坚持真诚服务、以情感人,积极主动为客商提供优质服务,讲解政策、释疑解难;信守项目招商、落地、运营全过程服务承诺,做到诚信招商、诚信营商、诚信安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