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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社会资本如何投资基建项目

2020-06-22     来源:中国宏泰发展

当前,如何投资基建项目成为社会资本普遍关注的话题之一。PPP模式受规范限制后,目前还未出现一种普适的合作模式。综合当前情况,未来基建领域的投资模式可能有以下这些。

模式一:PPP

不管是从政府重点关注的制度建设、顶层设计、债务风险等因素,还是从融资性、合同履约保障等社会资本关注的因素来看,PPP模式仍是当前基建领域首选、最好的投资模式。而且,PPP模式适用范围广,几乎可以涵盖全部基建领域。

对地方政府来说,PPP模式显然不太契合做项目,有钱而且钱来得快的需求;对社会资本来说,受绩效考核、合作周期长等影响,运营风险与收益不成对比,对PPP也开始失去信心。虽然如此,但PPP模式合作共赢、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核心原则,还是能够提升地方政府的合作意识和契约精神。

模式二:政府购买服务

这里列出政府购买服务并非是鼓吹以购买服务进行违规举债,一些以提供信息智能服务为主的非建设工程的新基建,比如智慧智能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等,虽涉及的少量工程建设(如展示中心、机房、调度中心等)或设备,但本质上以服务为主,符合购买服务的初衷。

模式三:特许经营

有很多地方政府开始按照有利适用原则,在基建领域尝试特许经营,特别是供暖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公交等六大领域。特许经营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垄断性,并不是领域内具备收费基础的基建项目都适宜以特许经营方式实施。特许经营的重点在于“经营”两字,即项目具备良好的经营属性和收费机制。  

模式四:EPC的衍生模式

EPC的衍生模式主要是在EPC的基础上将合作内容扩展了前端的融资和后端的运营,包括F-EPC、EPC-O和F-EPC-O等。

F-EPC因涉及垫资施工受到了一定约束限制,一旦项目被认定新增隐性债务,项目必然面临终止清算,合同履约更无从谈起,社会资本也需要合理评估其风险。EPC-O本身并无融资内容,但实践中往往会约定部分工程款延期到运营期的前几年支付,以制约建设质量。针对EPC-O,社会资本要关注工程费用支付比例,否则将会有垫资施工风险。

模式五:授权经营+片区综合开发

一般情况下,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在10号文之前,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往往都从基金预算中安排支出责任,实质上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支付来源几乎也完全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但10号文禁止从基金预算中安排运营补贴支出,导致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无法继续按照PPP模式实施,于是,授权经营的片区综合开发模式成为新的突破口。

该模式的逻辑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政府将片区综合开发权益整体授予本地国企,约定片区综合开发由本地国企按市场化方式实施,由本地国企进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N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和产业发展,政府用区域内新增的财政收入来平衡本级国企的投入,本级国企的收益与片区内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第二层次是本地国企获得片区开发权益后以招商合作方式选择社会资本进行合作,由本地国企和社会资本共担开发风险,共享开发收益。

相比较PPP,社会资本与政府的合作通过本地国企进行了隔离,将政府投资项目转换为企业间合作的投资行为,拟规避直接涉及隐性债务的风险。对社会资本来讲,该模式属于企业间合作开发,除了面临片区土地出让收入无法实现预期的风险外,还面临着未来收益受制于政府和本级国企之间的授权经营开发协议的履行。当然,该模式也是片区综合开发在10号文之后的积极探索,相比那些由政府直接以投资人模式招标,约定固定收益回报的合作模式,在现在政策环境下,该模式已算得上是精细之作了。

总结

基建领域的投融资是一直都是一个很活跃的话题,特别是近年政策调整频繁,各种投融资模式让人眼花缭乱,参与投融资工作的政府、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都是雾里看花,大家都在各自的领域玩“创新”,投融资领域的“新名词”也一直推陈出新,但这种“创新”若仅是文字上的创新,只会将简单的投融资逻辑变得望文生义,不利于行业规范发展。投融资模式往往需要在政策与实践中找到平衡,这才是任何投融资模式需要权衡的。